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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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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11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发挥好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作者:杨义凤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2019年第7期  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11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11篇

篇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发挥好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作者:杨义凤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2019年第7期

  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科学决策,同时也需要凝聚全社会振兴乡村的强大合力,扩大市场和社会参与。由于社会组织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服务农村发展的社会组织就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的重要内容。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离不开社会组织协同

  提升农民创新创业的活力,助力产业兴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目标。一是依法组建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参与产业融合发展。二是产业兴旺需要引入现代理念和生产要素,这对农业科技、农业人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连接各方资源、广纳专业人才的优势,起到联结乡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农业技术人才与普通农民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助力培育各类“土专家”“田秀才”,同时为提供农技指导、产品营销、资金服务等创造条件。三是广泛存在的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生产技术服务型组织,还在提供服务、推广和传播科技知识之余,推动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职业农民发展,推动乡村经济的转型发展。

  增强农民协商参与的能力,助力组织振兴。《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指出,“以构建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一是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必然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社会组织能够实现个体农户的组织凝聚和有序参与,将农户的利益诉求加以整合并将其与国家政策资源有效对接。二是伴随乡村经济社会转型,围绕资源分配和使用、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问题,乡村社会矛盾呈现增加态势。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当前蓬勃发展的乡贤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各类协商自治组织,有助于协调利益纠纷,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三是社会组织正越来越多地参与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在发掘社区公共议题、激发民众参与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是提升农民协商自治能力、优化乡村治理模式的有效路径。

  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乡风民俗。一方面,具有互益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包括生产合作、就业帮扶、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服务,在补齐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同时,更能以志愿活动、互助合作等形式激发人心向善、向美的精神,培养农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乡村文明。另一方面,乡风文明是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有机结合,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各类文体康健娱乐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家、科学知识进农家、农民文化讲习班等精心设计的特色项目,有助于提升农民科学素养和知识水平,倡导正能量的乡风民俗。

  社会组织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仍普遍存在着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不稳定、物力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较弱,难以满足乡村振兴

  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其有效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关系。基层党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心骨”,是各类社会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将村“两委”的治理权力与各类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治理资源相结合,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参与的良性运行机制,确立集中有力的乡土权威,强化现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处理好社会组织与普通农民的关系。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切实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引导农民更有效地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任务,不仅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且必须确保其能够代表村民发声,切实保护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找准自身的定位,平衡政府、社会组织、乡村精英与普通农民之间的关系,切实以广大农民的利益为重,避免出现以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或者以乡村精英、社会组织骨干等少数群体需求为重的现象。

  处理好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呼唤现代社会组织参与,后者因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多的社会资源而受到青睐。但是,一方面,现代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不能简单摒弃传统社会组织而另起炉灶,以老人会为代表的传统社会组织植根于乡村内部,在乡村治理中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协商、议事和监督等作用,在村民心中有一定威望。另一方面,培育和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也不是对传统社会组织的简单复活,应在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传统社会组织的规范,增强其公共属性,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促进传统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现代化转向,给乡村社会治理和精神文化建设带来新气象。

  处理好发展型社会组织与保护型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代表的发展型社会组织无疑可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的实现,而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目标,但乡村振兴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还包括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这就要求在大力扶持发展型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大对保护型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避免单向度的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等问题。需关注乡村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以公益互助活动凝聚人心,巩固乡村发展的社会关系基础和组织发展基础。

  处理好社会组织“增量”与“增能”之间的关系。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未来服务农村发展的社会组织数量会有较大提升,但在重视社会组织数量发展的同时应加强能力建设,特别是应正视当前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不稳定、物力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给予政策、资金、人力、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和乡村治理参与等方面的能力,进而提升农民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以激发其内生动力。

  

篇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X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按照《中共某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成立乡村振兴五个专班抓好工作推进落实的通知》要求,区民政局作为乡村组织振兴工作专班牵头推进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区《乡村组织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倡导文明乡村行动,大力弘扬社会新风正气,全面务实开创民政工作。现对照《乡村振兴五个专班重点任务清单》,梳理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及成效

  (一)全面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一是健全村委会班子。按照全市推进基层组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要求,对现任某区村委会班子进行摸底统计,对出现缺职的村委会及时指导做好补选工作,确保村级各项工作平稳过渡。截至某月某日,全区缺职村委会全部完成补选工作。二是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协商格局。大力推进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现村务公开阳光、透明。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2022年全区某个村完成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三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村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某区村务公开目录》。各村对照《某省村务公开条例》、《某区村务公开目录》要求,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在全面公开财务、事务、政务的基础上,把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做到既详细全面,又通俗易懂,让村级事务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进一步推行某区协商民主的“三三制”模式,指导推进全区村、社区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建立多层次村级协商机制。四是搭建农村社区服务平台。2022

  年新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某个,初步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室内室外设施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网络。通过统筹整合乡村服务资源,在农村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扎实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各项工作。

  (三)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截至目前,全区共建设农村幸福院某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初见成效,基本能够满足所在村老年人的活动需求。一是政策扶持,有序推进。根据《某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某市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补助,促进幸福院建设的有序性、快速性。二是标准打造,定位明确。把高标准打造农村幸福院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与现有农村公共服务平台、村级阵地建设等民生保障工程有机结合,坚持一村一策,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实现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按照“能改建不新建、服务最大化”的思路,最大限度盘活闲置集体房产等资源,充分利用各类服务设施,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改建、扩建,解决幸福院建设场所问题。三是科学管理,有效运营。夯实区、街道、村三级责任,凝聚多方合力。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原则,明确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和管理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所在街道负责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结对帮扶、爱心捐赠活动。同时,倡导村监委会、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健全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一是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22年全年共为某户次某人次发放农村低保金及各类补贴某万元。并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低保申请对象、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扣减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等,放宽申请条件,将符合政策的农村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同时,自2022年某月某日起,农

  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某元,高于市定贫困标准线每人每年某元。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整户识别、按户帮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按户施保为主、按人施保为辅。并将整户无劳动力或劳动力较弱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按规定程序有序纳入农村低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某个月,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要针对不同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为提高临时救助的及时性,已全面落实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全面建立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每次不超过某元/户,2022年春节期间为某户农村困难家庭发放临时性救助金某万元。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优势。积极引导区属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乡村产业振兴行动,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引导会员单位积极主动作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一是某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间的纽带作用,凝聚多方养老服务力量,共同努力解决好乡村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升乡村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重点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推动乡村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某区文旅会展业协会,与驻区文化旅游企业单位联合打造全域旅游新业态和新产品。以某等打造非遗传统文化旅游,以某打造商贸旅游,以某某等打造乡村旅游。围绕会展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策划旅游产品,

  完善某全域旅游网络布局,助力乡村振兴发展。三是发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作用,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村级资金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规范使用,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矛盾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专业社工认为乡村环境条件差,待遇低,不愿去乡村从事社工服务。

  (二)深化移风易俗方面。一是村红白理事会建设有待加强。虽然各村(居)制定了红白理事会规章制度并上墙,但有的红白理事会自我管理和热心服务的能力有待加强。二是群众思想观念有待转变。通过移风易俗的深入推进,大部分村民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改变,但少数村民婚丧嫁娶中相互攀比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农村幸福院建设方面。一是在民政部门倡导的村级主办和互助服务上,政府支持及社会参与发展不平衡,亟待加强。二是资金缺少问题,省、市、区三级虽然给予扶持资金,但力度较小,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需要。三是部分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差,自身投入资金不足,难以打造高标准高档次的幸福院,影响了农村养老更快发展。

  三、下步工作思路打算

  (一)进一步提升城乡治理水平。一是督促列入2022年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计划街道,按标准全部完成改造提升任务。在农村社区推广“一站式”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情况的检查力度。二是继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持

  续做好宣传、线索摸排、督导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和通报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出现缺职的村委会,及时指导街道按程序补齐班子。三是探索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人才配置办法,大力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其到农村地区开展服务。并制定社会工作人才的晋升机制,鼓励更多优秀人才留得住、愿意留在乡村做出贡献,不断提高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推进服务进一步向农村延申。

  (二)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成效。一是持续加大移风易俗宣传力度。按照移风易俗宣传工作零死角的要求,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各类文艺演出,在节目中穿插进行移风易俗有奖问答,通过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力争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化养老,提高农村幸福院使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幸福院制度建设,为农村老人搭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保护伞”,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实现新发展。

  (五)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其连接各方资源、广纳专业人才的优势,起到联结乡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农业技术人才与普通农民的媒介和桥梁作用,提升农民创新创业的活力,助力产业兴旺。

  

篇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社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总结典型经验交流材料近年来,X县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乡村振兴以及加强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整合资源,创新社会工作。在全省率先实现“双百计划”社工站县域镇(街道)全覆盖,探索推进社会工作向基层延伸,初步建立“党建引领+五能一体”(以党的政治引领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统筹、融入、培训、示范”五项功能一体发挥)社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模式,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良好成效。X年,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一、突出党建核心引领,确保社会工作正确方向。坚持把基层党建融入社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实现党建工作与社会工作同频共振、互融共促。一是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对社会工作全覆盖领导工作体系,县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县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街道)分管党务的专职副书记兼任镇级社工站站长,通过单独设置、联合设置等方式在社工站设立党支部,扩大党组织在社会工作的覆盖面,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社会工作全领域。二是构建党建引领社工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党员+社工”联动机制,实行“社工走访收集社情民意→党组织甄别分流→多层级协调解决→社工跟进反馈回访”模式,精准高

  效解决广大群众民生需求,打造党组织引领社工服务特色品牌。

  三是强化党对社会工作考核管理。制定《X县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工作细则(试行)》《X县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社工考核办法(试行)》,把社会工作纳入镇村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重要内容,推动社会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提供专业化服务,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突出多维度“服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水平。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厘清工作职责,规范服务流程,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一是提供专业服务。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深入摸清服务对象数量、基本情况等,根据实际提供综合评估、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经济发展、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化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X年以来,我县社工队伍共入户走访X多户,建立档案X多份,服务民政对象X多人。

  二是健全服务规范。编制社工助力乡村振兴职责服务清单,建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和准入制度,完善社工服务体系,提高社工服务效能。依托县镇村三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基层党群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健全线上线下社工承接服务、介入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互联网+社工服务”水平,群众足不出村即可享受便捷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

  三是拓宽服务范围。建立社工挂点联系村居制度,重点关注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广泛收集群众诉求、宣传落实民生

  政策,通过个案介入等社工手段破解现行政策或常规手段无法解决的民生困境难题。

  三、突出多层次“统筹”,充分链接资源助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社工工作覆盖面广、联系各界紧密的优势,协助镇村统筹开展情况摸排、规划制定、项目策划、资源链接等工作,凝聚乡村振兴强大合力。一是链接人才资源。依托社工微信公众号、心愿墙等搭建资源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乡村振兴需求,引导协助农业科研人员、医疗卫生、文化文艺工作者等下沉镇村服务,广泛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医疗专家义诊、科普信息宣传等专业技能服务,破解乡村振兴人才紧缺问题。

  二是链接社会资源。积极利用社工链接各方资源作用,广泛发动企业、社会组织、新乡贤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慈善资源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公益性项目和扶贫项目等。X年以来,共发动社会力量捐资总额达X多万元,帮扶困难儿童、学生、妇女X多人。

  三是链接阵地资源。通过社工策划活动、组织队伍等方式,统筹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农技站等场所,开展学习阅读、体育锻炼、文娱表演等活动,实现资源对接共享。

  四、突出全方位“融入”,推动社会工作与乡村振兴互促互进。深化“四社联动”机制,延伸拓展社工专业服务范围,推动社会工作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实现互促互融互进。

  一是融入脱贫攻坚工作。推动社工精准介入脱贫攻坚工

  作,协助村(社区)“两委”和扶贫驻村干部挖掘推介特色资源,引进社会资本建成马圩镇双华食品厂、凤村镇正源药业等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产业扶贫项目,建立“公司+基地+合作社+贫困户”模式,推动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实现长效脱贫,协助X户X名无劳力贫困户落实了兜底保障政策。

  二是融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发挥社工调查研究等专业特长,协助编制村庄规划、整治农村人居环境。鼓励专业社工参与“美丽乡村”志愿服务队,组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回乡走亲”结对共建等方式深入乡村开展志愿服务,示范带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全县所有行政村完成村庄规划编制,所有自然村达到干净整洁村标准,被评为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县、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

  三是融入乡村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社工独特优势,牵线社会组织和工商企业开展产业调研,引入工商资本全面参与德庆贡柑、南药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做强做优贡柑、南药主导产业,做精做特九市萝卜、马圩富笋等乡村特色产业。联结助农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供销、信用等全方位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是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灵活多变的社工服务模式,参与乡村协商机制,引导传承优秀乡村文化,协助成立村民(乡贤)理事会,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协调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加快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共建平安和谐乡村。我县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国信访工作“三无”县。

  五、突出多渠道“培训”,增强“全员社工”理念和能力。加强社工人才增能培训,抓好党员干部、志愿者及村民“三级”培训,强化“全员社工”理念,提升社工专业技能。一是抓好志愿者社会工作能力培训。在社区志愿者组织中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将社会工作列为社区志愿者培训重要课程,鼓励社区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志愿者结对学习并共同开展服务。

  

篇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

  乡村振兴战略是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亿万农民幸福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为新

  时代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确定了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分析哪些乡村需要振兴,这不但需要从外部可视的乡村空

  间分布,如与城市的距离以及乡村的经济水平观测,也需要从

  内部较难辨析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进行观察。培育新型乡村

  社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方案制定与实施路径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乡村社会历史变迁在传统社会,我国多数地区(尤其是汉族聚居区)的乡村治理由地方乡绅与县一级政府机构

  合作完成。这意味着,当时的乡村社会组织是围绕乡村

  重要力量和地位的乡绅建立的,乡绅与县衙存在着一种长期

  默认的授权与代理关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征粮纳税与

  剿匪保境两方面的合作。20世纪初,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社

  会设置的普遍引入与推广,我国一些地方的乡村治理把传统

  的乡绅作为乡村治理代理人的方式,从县级默认授权下延伸

  到镇一级。当然,多数偏远地区还是保留了与县政权机构的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入各乡村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也就建到了乡村层面。作为国家政权力

  量,党政机构的一些功能普遍在乡村延伸与设置,这在组织乡

  村生产、生活和对一些贫苦村民的帮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百废待兴的乡村经济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村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量不够多,质量也不够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各地方政府对社

  会组织采取的积极的培育行动,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得到

  定程度的发展。然而,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由于内在动力不足,数量和质量上有待fIt进一步提到升目前为止,以海南省为例,一些贫困乡村的社步会组织仍保持着原生态

  状态。而且,贫困的乡村或居住分散的村落,这种情况较显著。

  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一般由当地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他们

  填补了乡村基层政权难以完全覆盖的社会生活空间。例如

  当有家庭陷入贫困且亲戚朋友无能为力时,这些有威望的年

  长者会动员乡村其他力量予以支持,从而使贫困家庭渡过难

  关。村民之间产生竞争、冲突,在诉诸法律之前,甚至

  在村正

  式组织出场之前,这些有威望的年长者们会出面,发挥庭前的

  调节器作用。他们并不一定掌握特殊的资源,但是,一般都受到本村大多数村民的认同,这也是其作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合

  法性”基础。虽然这种情况与过往存在的族群中族长等权威人士有一定的渊源,但如今,由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的乡村社

  会组织的继续存在,确实是对基层政权力量的补充。在一段时期之内,这种补充是传统的自发性社会组织和社会自组织在

  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尤其是贫困乡村的必要过渡。相比发达地

  区的乡村社会组织,由有威望的年长者组成的乡村社会组织是新型乡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需要将其进一步发展、完善

  比较成熟的乡村社会组织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资源

  发挥作用。因此,贫困乡村要积极建立促进乡村生产和生活的

  社会组织,尤其在资源稀缺的乡村构建能够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乡村社会组织。贫困乡村社会组织的观察视角近几年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积极培育社会

  组织。因此,已经有一部分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在数量上

  得到了快速增加,而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

  由于资源、内在动力等原因,有待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主

  要以后者为分析对象。目前,学界一般用社会理论的国家与

  社会分析工具,以社会理论冲突论的分析视角,将乡村社会组

  织放在基层政权的层面考量。我国各地乡村的文化传统、社

  会发展状况、村民之间的关系模式都不尽相同,因而,

  各地的

  乡村社会组织的类别、数量、形成背景、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这个分析工具与观察视角并没有充分重视各种各样

  的地方性差异。事实上,大城市群区域、城市郊区、发达省份

  等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同一性。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具有依靠资源、组织资源的优势,而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由于地处偏远,缺少特殊资源可资利用。因而,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

  既可以成为政府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可能由于资源

  利用与政府主张的公平公正发生冲突。而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尤其是一些贫困乡村,缺少发达地区那些活跃而有力量的乡

  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这一点在海南贫困村的乡村社会组织调查中表现突出。当前,贫困乡村急需脱离政策

  输血”。贫困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国家政权基层力量的发展,还

  需要发动其他社会力量的中国式社会治理,即组织新型的乡

  村社会组织。内容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为推进城乡一体化

  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快农业

  农村现代化、提升亿万农民幸福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为新时代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确定了重点。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分析哪些乡村需要振兴,这不但需要从

  外部可视的乡村空间分布,如与城市的距离以及乡村的经济

  水平观测,也需要从内部较难辨析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进行

  观察。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方案制定与实施

  路径具有积极的作用。基层政权组织实现从观念到职责再到

  机制的转变,才能有效整合更多积极的乡村内部力量,才能顺

  利培育新型的乡村社会组织,推动乡村经济振兴,进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关键词:乡村社会;贫困乡村;乡村经济作者简介:整合传统乡村社会组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人口比

  重不断加大,然而大量农民生活在农村这一基本情况不会很

  快改变。因而,当前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提升村民的生活水平,这

  

篇五: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作者:贾双跃[1,2]作者机构:[1]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唐山市委党校出版物刊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页码:60-63页年卷期:2018年第8期主题词:社会参与;乡村精英;精英群体;参与主体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高度指明了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要点和方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市场、社会三大主体缺一不可,其中社会介入乡村振兴的主要方式即社会参与。所谓乡村振兴中的社会参与,是指农民群体、乡村精英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群体活动,其中农民群体是参与的主体,社会参与主要围绕动员广大农民而展开。

  

篇六: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乡村文化振兴是培养具思想觉悟高道德素质好文化科技素养强专业职业技能良好的新型农民主体和乡村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培育村民思想道德风尚美化乡风乡情促进村民全面发展对乡村传统文化进行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是乡村振兴持续发展的精神源泉思想保障和有效路径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我国扶贫攻坚将告一段落从以物质资本投资为主导的输血式扶贫到以人力资本投资为主导的造血式扶贫转变我国将正式进入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导的政府市场及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协同乡村振兴促进当下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模式社会力量是政府对乡村治理强有力的补充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性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可以增强乡村文化的引领能力促进三农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乡村文化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困境与突破路径

  作者:胡铭焓来源:《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第15期

  摘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性治理方略。从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历史进程入手,从宏观角度探讨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从政府、社会力量及农民主体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困境,主要表现为政府认识缺位、村民主体意识缺失、乡村文化振兴产品缺项、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发扬缺血、乡村文化队伍缺阵等。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五大路径:即完善政策体系、建立监管机制、强化价值引导、发挥人才优势、带动产业发展等。以期为全面提升乡村文化振兴质量、推动后扶贫时代促进政府治理思想创新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社会力量;乡村文化;乡村振兴;文化振兴;农村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1302(2020)15-0028-05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在我国扶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高度重视乡村文化振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乡村文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乡村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乡村文化振兴是培养具思想觉悟高、道德素质好、文化科技素养强、专业职业技能良好的新型农民主体和乡村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培育村民思想道德风尚、美化乡风乡情、促进村民全面发展、对乡村传统文化进行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是乡村振兴持续发展的精神源泉、思想保障和有效路径[2]。

  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我国扶贫攻堅将告一段落,从以物质资本投资为主导的“输血”式扶贫,到以人力资本投资为主导的“造血”式扶贫转变[3],我国将正式进入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导的政府、市场及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协同乡村振兴促进当下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模式[4]。社会力量是政府对乡村治理强有力的补充,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性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可以增强乡村文化的引领能力,促进“三农”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乡村文化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1研究现状及历史进程

  1.1研究现状

  从公共文化领域来看,社会力量是参与并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是除政府力量以外的其他力量的总和,包括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文化单位、文化志愿团体及其他文化部门等。

  其中,社会组织是本着自愿、自治、公益原则的除政党和政府以外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各类会员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财团性基金会、各类中介性组织和社区工作队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内涵上有重合,社会组织可以看作是狭义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范围和作用大于社会组织。

  部分学者将社会力量等同于社会组织。学者们普遍认为,社会力量的专业性实践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内在契合,多项政策制度的颁发代表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契机[5]。部分学者从二元或多元治理理论出发,认为社会力量改变了一直以来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一模式,有效帮助政府解决了治理纵向延伸不够和横向范围不足的问题[6]。在对待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态度上,大家一致认为,政府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同时也指出,政府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中存在定位模糊、治理低效、立法滞后、激励有限和保障不足等困境[7]。实际上现有的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多以微观分析某一特殊县或村的文化振兴为主,缺少足够的归纳总结。而吴理财等宏观性研究较为突出,他们认为乡村文化振兴是重塑稳定乡村社会基础、唤醒农民主体意识、重组乡村社会内部力量的可行路径和乡村飞跃式发展的文化底蕴[8]。在解决路径上,学者们多进行了反思性思考,微观上较多的是帮助其嵌入乡村文化振兴进程,培养乡贤自助型社会组织等。宏观上较为推崇的是承认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化发展[9]。

  本研究通过总结和综合性的反思认为,社会力量是乡村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社会力量作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是一次重要的公共管理变革,也是体现国家与社会力量,社会力量与乡村治理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变革。深刻挖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困境和解决路径的研究丰富学界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力量的发展和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的实施。

  1.2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

  新时代群众需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宝贵的机遇。

  2002年国家首次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以引导。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坚持社会力量参与列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提出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多元协同扶贫机制的新模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制度保障等有了明确要求。在《“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力量是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重视乡村文化建设,在补短板、兜底线、建机制、畅渠道、促发展的过程中,重视

  社会力量协同推进公共文化建设。2016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方针。此后,国家对公共文化建设中政府购买、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绩效评价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力推动了公共文化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2020年脱贫攻坚战将全面获胜,在随之而来的后扶贫时代,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效果,保证乡村振兴高速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依靠文化的力量崛起。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大力发展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提出了具体要求及主要措施,为后扶贫时代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现实要求,提供了政策依据。

  2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乡村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传承着乡村居民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坚定的理想信念,它以强大的精神凝聚力和行动引领力成为中国乡村振兴的文化沃土,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筑魂。社会力量是新时代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新兴力量。他们的参与不仅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更能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社会力量强大的资金力和科技力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并且通过文化资源共享带动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进而产生鲇鱼效应,帮助政府把公共文化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乡村的各个角落,激发乡村振兴的活力。

  2.1现代化乡村文化治理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社会力量凭借灵活性和放射性特点,可有效利用自身资源,以多元主体的形式参与乡村文化活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是国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公共文化发展,引导居民精神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补充途径。社会力量在上至乡风文明建设,下到乡村文化健身设施,甚至乡村文化政策的定、改、评方面的广泛参与,有效突破了政府只能保证文化引领大方向的基本职能,深化细分提高的治理力量薄弱的瓶颈问题。同时能及时发现乡村建设过程中的思想动向,顺应时代发展,准确做出相应调整,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治理的范围越来越广、质量越来越高。

  2.2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社会力量覆盖范围广泛、渠道多样、资金充裕、专业性强,可以通过如公共圖书馆、民营企业、公益网站、各类媒体、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途径、多角度进入农村文化服务领域,扩张乡村信息来源的深度与广度,有效激发乡村文化活力、促进乡村文化创新,带动乡村全面振兴。

  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发展,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能将外部政策环境和内部资源行之有效地结合起来,对乡村文化、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起到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最佳效果。

  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协调,为乡村文化服务提供多元化、专业化、长期化的供给主体,其广阔的开发思路和多样的运营模式,对开发的项目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可以有效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水平,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的可持续发展[10]。

  2.3后扶贫时代乡村文化可持续发展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聚集各方合力,调动乡村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居民自身能力发展,提高内生发展能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参与特殊地区及特殊人口的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11],显示出不同于政府管理的特殊优越性。社会力量作为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的桥梁,通过沟通和协调,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文化的主动性,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高度配合政府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热度和信息,提高社会治理效能[12],促进后扶贫时代乡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实践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但是由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效果不理想,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3.1政府认识缺位——积极性不足

  (1)政府对社会力量认识不足。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实质性认同和协助。同时缺少国家层面的乡村文化和人文价值的传颂和发扬,导致政策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2)政府对社会力量角色定位模糊、激励差强人意,互动被动落后,信息沟通阻塞延迟,使社会力量深度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有顾虑,乡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3)社会力量零散不成规模,相关部门管理存在法律、安全隐患,良性互动不足,削弱了政府协同社会力量助推乡村文化振兴的效果。加之社会力量全局观较差,资源的筹集使用缺乏长远统筹谋划,资源使用以短平快为主,对社会效益关注较少[13]。因此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范围小、力度浅、效果差,积极性不够,难以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发展。

  3.2乡村文化主体意识缺失——价值感缺失

  农民不仅是农村文化孕育、发展和传承的主体,也是当前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乡村文化振兴主体意识缺失是乡村文化振兴的主要困难。(1)建国70年的短暂历史无法彻底改变原本农村自身的知识浅薄、默守陈规、狭隘封闭、小富即安等特征,无法形成科学的文化观。(2)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对自身生活状态不满,大量城市文化涌入并不发达的乡村,使村民对原有的人文精神、价值观念和文化自信产生怀疑甚至抛弃,大批精壮劳动力特别是精英人才转而进城务工,客观上削弱了乡村文化振兴的中坚力量。(3)留守老人和妇女儿童客观上在身体条件和接受力方面的桎梏,主观上缺乏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参与和保护乡村文化传承意识基本为零。(4)农民责任感、目标感缺失。小农意识必然导致文化精神的匮乏,农民对经济和精神上的缺失感缺乏相应的社会知觉,来自社会力量的帮助无法转换为建设自身内部文化传承振兴的力量,社会力量有心无力,失去价值感。

  3.3乡村文化振兴特色产品缺项——活跃度不足

  (1)农村文化资源发展传承难以为继,沉淀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不足,很难做到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有机结合。(2)文化市场发育不完善,产品单一、产业弱小、发展畸形、销售渠道狭窄,乡村文化品牌难以形成产业链并做大做强。(3)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突出。产品本土特色不明显,缺乏创意,重复建设,很难满足客户精致多元需求[14]。(4)生搬硬套城市建设模式,对村落及文化景观的不合理改造,不仅使乡村失去原有的特色和韵味,更人为地割断历史文化根脉,直接限制了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本无法形成自身特色文化品牌,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活跃度不足。

  3.4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发扬缺血——融入性不够

  乡村文化严重萎缩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民俗乡风逐渐被现代城市文化取代,传统的乡村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日渐远去。(1)村民价值观退化,原本的忠义诚善、重信轻利、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被遗忘,是非、荣辱和善恶的评价标准混乱,人际关系自私冷漠,集体意识淡薄。(2)乡风民俗生存状态堪忧。各种传统文化习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外来文化侵蚀,农民对传统文化的价值认识不够,自信不足。(3)根据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风貌传承下来的特色村落住宅等民间建筑逐渐失去原有的地域特色和古韵,失去原有的艺术情趣和人文志趣[15]。优秀文化传统是中国5000年农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绝大部分经过历史的沉淀而历久弥新,但难以与快节奏的现代文化很好融合。加之传统文化制度体系的路径依赖,发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渠道不畅,导致社会力量不能有效融入乡村文化振兴的阵营。

  3.5乡村文化队伍缺阵——专业人才缺乏

  乡村文化队伍是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决定性因素。(1)乡村文化人员严重缺编,且经常性地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导致基本性的文化服务工作成果不突出。(2)对农村乡土文化能人缺乏鼓励和扶持政策,不重视乡村文化传承人的培养,难以实现群众文艺队伍的壮大。(3)

  乡村自然条件较差,信息相对闭塞,文化队伍基础素质较差,缺乏对文化人才进行系统性的文化知识、文艺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提升。(4)基层乡村文化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也不够重视,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人才严重缺乏。

  4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突破路径

  乡村文化振兴意义深远。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牵头、社会协同、村民合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乡村振兴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力量作为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很好弥补了政府在供给方面的不足。因此必须打破思维定式,拓宽工作思路,联合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双方优势,统筹规划,科学有效地筹集和配置社会资源,达到“1+1>2”的社会效果,推动乡村文化振兴顺利实施。

  4.1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政策体系

  (1)搭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政策平台和服务平台,使项目对接常态化。通过宣介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基层文化项目的社会价值和市场潜力。政府出项目,社会力量出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共同开发乡村文化资源,有效衔接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供需要求。(2)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服务的路径和方式。在立项、服务、考核等方面规范和简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程序,积极开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新路子、新模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乡村的服务范围。(3)在土地政策、财政补贴等方面给社会力量足够的专项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大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4)构建良性沟通互动机制,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文化服务对外输送、社会力量向内流动时保持信息互动及时。(5)盘活乡村文化中心、运营方、社会力量之间的服务链,形成灵活开放、竞争有序、多元发展的公共文化发展新格局。

  4.2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引导

  (1)通过宣传介绍,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社会力量在乡村文化事业中的地位,增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各类社会力量积极为乡村文化建设献计献策,增加乡村文化福利,完成企业社会责任。(2)对积极无私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开嘉奖,并通過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激发社会各界的文化活力与创新意愿,成为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精神动力。(3)在文化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年度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里加入社会责任履行指标,从侧面督促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4)鼓励城乡各类民间艺人、文化乡贤、名门望族、社会新贵等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性文体活动,并给予适当精神及物质奖励,引导其为公共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4.3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人才优势

  (1)分门别类建立乡村文化振兴的技术、资金、销售等的人才信息库。积极发挥社会力量中的人才优势,号召各界社会精英投身乡村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实施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单位、省市高校图书馆、各民主党派、各种社团组织以及新社会阶层中的专家人才为乡村文化振兴事业送技术、送文化[16]。(2)以社会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培养本土农民科学文化技能,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文精神,鼓励出门务工的有文化、有思想、有技术、有能力的村民回流,造就更多乡土人才。(3)充分发挥乡村“孝、贤、能、德”人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乡贤、能人在本地都有较大威望,是新时代农民的典范。树立这类先进的社会力量为典型,带动村民将尊老爱幼、和善睦邻、勤劳简朴、诚信踏实的传统美德传承和发扬下去,促进农村居民良好生活习惯和开阔思维方式的养成。

  4.4带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社会力量促进乡村文化产业与经济融合发展是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力量。(1)在已有的传统工艺产品的基础上,依靠社会文化力量深挖特色文化产品内涵,提炼文化价值,创新设计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新文化产品,引导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延长产业链、建设名牌,带动文化产业发展。(2)依靠社会力量的资金、人脉、技术、信息,舆论、渠道等资源,推动农村地区实施传统文艺振兴计划,积极开发如传统民俗表演、传统民间饮食服饰、传统民间艺术等传统节日文化产品,合理链接传统文化消费与现代消费。(3)借助数字化网络平台,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开发农旅一体化协同运营的多种模式,因地制宜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观光、农事体验中融入地域特色和乡村文化元素,赋予农业更多文化内涵。

  4.5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科学的供给识别机制。对乡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进行定期调研,及时把握政府对文化类社会力量扶持的方向、重点,对社会力量的资质、能力、途径及效果进行预评和筛选,使政府财政激励有的放矢[17]。(2)建立有效的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对服务过程中和结束后一律实行从上而下的多重考评,加强对合作项目的动态跟踪,对社会力量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实时评价,实时监管、及时纠偏、查漏补缺、优胜劣汰,共同推动乡村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3)建立合理的乡村文化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文化项目的准入范围和项目财政支持,做到项目审批专业快捷、资金使用合理规范,财务管理合规明晰。根据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表现优秀的社会力量给予表扬和更大幅度政策优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4)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优秀的乡村文化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力支撑,一定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文化建设质量。

  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乡村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后扶贫时代一定要抓住乡村文化建设需求与难点,分析总结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取

  得的成绩经验,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原因,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供给需求匹配、政策支持、内容生产、路径设计、队伍培养、实施管理、评估检验价等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巩固乡村文化建设成果,推动乡村文化建设水平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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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受到自身能力限制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亍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戓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亍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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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与规制研究

  作者:沈伟民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24期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基层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能够为乡村振兴管理提供资金动力和人才保障,但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定位较模糊,治理效率低,相关立法建设滞后,参与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不足。为此,应加强政府引导,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法律依据;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9.24.079

  [中图分类号]D922.182.3;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4-0-02

  0;;引言

  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现有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对匮乏,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不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底气不足,为此,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研究,以期强化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

  1.1;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层面来讲,首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宪法赋予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组织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其次,制定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宗旨在于提高乡村管理的公平性。农村社会组织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收集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是从侧面掌握人民群众的发展情况。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村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这一主体发言,或为这一主体谋得更多的实惠。最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有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与宪法精神相契合。社会组织在与乡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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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沟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很多农村社会组织都是农民自发的组织,组织存在就是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而社会组织也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维护主体。

  1.2;现实法律依据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出台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形成的引导性规范文件。党和国家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逐渐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扩大其民主范围。但由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一项复杂工程,单一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实现高效管理。而且,单一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带有行政化色彩,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占据垄断和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个体参与,难以体现乡村振兴管理的公平性、民主性、公正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关注乡村振兴问题,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连接者角色,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管理方法和模式创新。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具有自由活動的权利,能够担当政府分配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有助于打破政府对资源的垄断,进而实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提升乡村振兴管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组织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更是确保乡村振兴管理的关键责任主体。

  2;;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规制现状

  2.1;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法理学角度和现实法律依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细致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制约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影响管理效果。加之当前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很多工作都是以政府内部文件形式下发,但这些内部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性依据不足。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面临困难,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权威性不高,整个农村社会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偏低,社会组织的规模又相对较小,难以被广大群众所信服。

  2.2;外部联动机制匮乏

  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管理的权利能够确保其“光明正大”地履行管理职责,或遇到管理问题时具有发言权,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还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支持。尤其是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还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在践行乡村管理时也会按照原有的乡村规约进行规制,将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纳入乡村规约中,形成外部联动机制,这是优化乡村振兴管理、促进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从现实中来看,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其一,监管机制不健全。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在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监督过程中主要以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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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外部指导机制欠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政府角度来讲,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培养。现实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经验,对社会组织业务性指导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其三,多部门协同机制欠缺。乡村振兴具体工作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只是其中的一个主体,虽然赋予了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管理的重要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导致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和具体工作支持力度不足。

  2.3;受到自身能力限制

  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于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组织主要由农民自发形成,在稳定性、规模化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因而也容易被基层干部忽视,且许多农村组织建立的时间较短,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般,这也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自信心,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此外,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更多是空架子,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水平都相对滞后,很难承担起社会活动重任,也很难在乡村政权管理中发挥作用。即便是一些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很难做到面

  面俱到。

  3;;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符合现实需要,为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其参与管理提供依据,提升其参与管理的严肃性;二是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指导机制、联动机制等建设,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提供助力;三是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提升其参与管理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内源动力。

  3.1;以现实为依据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范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基本依据,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可从两方面出发:其一,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参与的边界范围和享有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赋予不同社会组织个性化的管理权利;其二,在法律条文中增加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描述,引导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简言之,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地位运行机制、承担责任权利事项日常活动等,只有明确上述内容,社会组织才能大胆地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发挥作用,且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表达诉求,为乡村基层管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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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形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多方联动机制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一般都是受政府委托,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组织更多是以社会主体的形式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但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还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因此,仅仅依靠社会组织力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这就需要政府既要重视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作用,也要根据社会组织实际需要构建包含政府在内的合作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會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确保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能够更为顺畅。同时联动机制建设必须确保各个参与主体有明确的分工,各主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以乡村振兴为共同的奋斗目标。

  3.3;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积极转变意识,履行其参与乡村管理的职责,并能够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也要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的实际角度出发,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权威性,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通过社会组织自身的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府在加强社会组织引导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对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社会组织给予大力支持,对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会组织应该给予清除。此外,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准入门槛,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结语

  虽然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实际作用并未明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从乡村振兴管理的目标出发,围绕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与权利,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自身层面鼓励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多措并举,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

  [1]成克惠.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法律依据与治理研究[J].农业经济,2019(1).

  [2]李海峰,李敬军,李科,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基于河北省山区乡镇的调查分析[J].经济论坛,2019(4).

  [3]龙强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9).

  

篇八: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Researchonmattersofruralsocialorganizationsunderbackgroundofruralrevitalizationstrategy

  作者:郝振荣[1]作者机构:[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00出版物刊名: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页码:62-65页年卷期:2019年第3期主题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社会组织;农民群体;农村基层政权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村社会组织既是政府和农民共同为乡村振兴而奋斗的重要调节器,又是农民之间共同为乡村振兴而奋斗的重要力量,还是我国农民群体能够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中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此前更加专注经济建设、农民传统思想观念对建立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和农村行政职能过度扩张而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受限等原因,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因此支持和鼓励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参与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化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为其提供发展空间是目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篇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探索

  作者:仲崇建乔丽荣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32期

  【关键词】主体性公共性乡村振兴【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各项政策、设施、资源和力量不断向乡村积聚,公共服务也在不断向乡村覆盖,乡村的面貌和村民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村民收入逐渐增加,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村民的主体性不断增强,对个人利益和自身发展的关切与日俱增,对村落的疏离感逐渐加深,公共性参与逐渐减少。村民之间、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精神日渐匮乏,乡村的公共生活日渐衰微。另一方面,乡村振兴各项政策和任务的落地,需要不同的行动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建设,需要不同群体的合力支撑。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探究主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内在关系,找出两者的融合路径,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主体性既存在于实践技术层面又存在于意识心理层面;既有个体的规定性又有群体的规定性,这两方面相互渗透、不可分割,只有同时具备时,主体性才会完整。

  公共性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话语体系中表述不尽相同。在交往互动层面上,强调以交往理性进行对话,在生活世界里形成一种公共领域,形成公共民主意识的社会整合机制。在制度层面上,认为社会整合的机制来源于法律程序制定的体系所具有的正当性和唯一性。在原理性价值观层面上,是以正义论的形式展开的。整体而言,学者们大多是从公共性的形成要素来理解其内涵的。这些要素主要包括:公共性参与以及参与的公开、公平,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的需求和维护,有公共空间和公共性参与主体的在场。具体到乡村社会,公共性专指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即基于公共需求产生的乡村公共空间在其所处的空间场域中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为基础,以集体参与的公共活动为载体,以平等、多元、自由、包容等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社会属性。

  主体性和公共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人本身出发,主体性的生长是人发展的基础和标志,公共性的扩展是人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主体性和公共性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存在价值耦合。也就是说,对于全面发展的个体而言,主体性和公共性缺一不可,主体性的发展需要公共性的融入,公共性的获得会促进主体性的完善。当个体表现为积极参与公共活动,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时,既是公共性的获得,也是主体性的成熟。二是从社会来看,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不同主体之间增强联系和有机合作,形成强主体性,进而发展出公共性,促进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增长。可以说,从主体性到公共性的融合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

  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融合是不同主体之间凝聚群体理性、协同能力和行动、走向共建共享的過程,需要从利益联结、组织联结、公共文化认同构建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利益联结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现实基础。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是让全体村民和行动者共享发展成果。通过利益联结可以发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契合点,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激发其主体性。利益联结的关键在于深化农村改革,把乡村经济发展的利益“蛋糕”做大。一方面,相关责任主体应立足于当地的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盘活土地、人力、技术、文化以及资本等资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产业类型和产品形态。实践证明,那些在乡村振兴中比较成功的个案,都是立足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特色产业的带动不断延伸产业链,以进一步保障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相关责任主体需要创建多样化的利益联结,公平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一是明确村集体产权是村民参与利益分配的重要保障。可以将土地、房屋建筑、水域、山林、文化遗产等要素,按照国家评估标准置换为村集体和村民的集体产权,作为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分享收益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村民通过“租金动态上涨”“收益保底+利润分红”“碳汇交易”等多种方式,与经营主体合作共享各种收益。二是加强政

  府监督职能,注重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既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运作市场化、要素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合法盈利,也要通过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的公共责任,将村民入社的人数、入社后的权益保障、对乡村公共事业的贡献作为衡量经营主体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确保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总之,稳定、合理、公平、多层次的利益联结有利于不同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是形成利益共识、增进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物质基础。

  公共文化认同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价值基础。乡村公共文化是在乡村公共活动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评价意义的系统,既包括外部输入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也包括乡村内生的基于集体性活动而产生的文化形态:村域公共空间、集体仪式以及村规民约等。乡村公共文化认同是不同的行动者在参与乡村公共文化实践过程中对这种文化及其价值的肯定和体认、传承和发展,反映了行动者对自我与群体关系、自我与村落关系的主动塑造,是行动者主体性和公共性融合的意义来源和价值基础。增强乡村文化认同,一方面,要激发村民的主动性,不断优化乡村文化环境:一是公共文化活动要自组织化和多样化,即大力扶持乡村自组织发展(如自乐班、兴趣社、互助队等),创设丰富的文娱活动,以加强村民和集体的联结感、存在感和归属感;二是公共文化空间要行为化,即对那些承载集体记忆的公共空间进行功能重塑,使之成为村民表达和创造集体文化、传播乡风文明的新载体;三是公共文化遗产要活化,即让更多的人在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共享公共文化遗产的物质福利和精神福利;四是村规民约要实在化,村规民约的作用不仅要体现在文字上,而且要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创新,使其具有执行力和公信力。从实践上看,真正有效的村规民约都是主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外部的公共文化供给要努力寻求与乡村内部文化需求之间的契合,建立“需求—供给—效果反馈”的互动模式。比如,由政府提供资金、协调相关平台,让村民通过微电影、短视频等形式,呈现独特的乡景、乡愁、乡趣。此外,还应积极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在传播文化、聚合民意等方面的作用。

  组织联结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结构化载体。村民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增强竞争力,以应对市场风险、获取相应收益,而且也需要通过其他的组织形式,与他人、与群体形成互动,在具体实践中获得发展。所以,组织联结解决的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融合问题。村民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并获得组织身份的过程,正是公共性构建的过程和体现。公共性水平越高,组织的凝聚力就越大,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就越具有一致性,个体的利益诉求就越容易得到满足,个体参与集体活动的主体性就越强。实现组织联结的基本路徑是“他建”与“自建”相结合。“他建”方面,主要是发挥政府在政策、资源以及人才等方面的聚拢优势。一方面,要求政府对有成熟项目、成熟产品以及市场渠道的市场主体重点扶持,引导其不断规范化和组织化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着力推进乡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系统化和日常化,以贴近民心、体恤民情、顺应民意的服务引导村民组团建社,共同参与管理乡村公共事务。“自建”方面,主要是村民之间基于需要自愿、自主联合建立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相关的经济或公共活动。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组织联结都应嵌入乡村具体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中,发挥乡村精英在人脉、民意、社会舆论等方面的正向促进作用。

  制度建设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只有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同才能真

  正实现。一方面,各领域和各事项内部需要不断制度化,发挥出其导向和规范功能。比如,吸引村民加入合作社,必须要有明确的实施办法和风险应对、责任义务以及进入退出等的具体办法。另一方面,有关主管机构要统筹协调和推动不同事项制度之间的关联和互动,通过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承接性、相倚性和互补性,释放出更大的机制活力。在实践中,保证制度建设的公共性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制度建设既要契合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也要与乡村振兴阶段性的具体任务及其要达成的目标相一致。二是效率性与公平性的统一。制度建设最重要的目标是持续增加村民的收入以及资源收益和公共利益,而这种促进和增加应当符合社会价值的公共导向,体现基础制度的公平性。在制度的组合架构中可以通过公共协商提升“民主的分量”和“民意的尺度”,增强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村民个体以及民间自组织在制度制定中的参与性。只有所有的制度和政策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公开、透明、可监管、可矫正,才能确保效果不断趋近于公共性目标。总之,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体系愈成熟、愈贯通,其所蕴含的公共性就越充分,就越能激发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分别为齐鲁工业大学(济南)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齐鲁工业大学(济南)艺术设计学院副教授、博士)

  【参考文献】

  ①郭湛:《人的主体性的进程》,《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②韩平、薛嘉树:《关于农民公私观念的审视与重塑——基于主体性、公共性、现代性的逻辑分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③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张诚:《回归公共性:消费社会中乡村公共空间的资本化及其超越》,《求实》,2021年第2期。

  ⑤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⑥姚树荣、周诗雨:《乡村振兴的共建共治共享路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2期。

  责编/孙渴美编/王梦雅

  

篇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基于扎根理论的社会组织有效嵌入乡村振兴

  的路径探析

  作者:尹秀芹王猛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13期

  【摘要】社会组织作为乡村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社会组织自身资源禀赋的考量以及乡村的发展现状,利用扎根理论和NVIVO软件对影响社会组织有效嵌入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内部管理、资金、人员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探讨社会组织嵌入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为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乡村振兴,提高村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要正确认识到社会组织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建立起乡村振兴集体行动机制、构建乡村振兴人才网络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及资金筹集渠道,构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促进社会组织的有效嵌入。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参与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三大治理主体之一,在农村治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众多学者予以关注。张春华等(2016)从社会资本论的角度分析社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功能和价值,认为社会组织在丰富乡村治理主体、增强社会信任、建立沟通网络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刘效敬、王义等(2010)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效能进行分析,提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可以获得体制内的认同,并且能产生良好的治理效能。徐晓全(2014)认为在国家

  权力与村民二元对立的治理结构中,嵌入能代表和表达村民利益且具有非官方性质的新型社会组织,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改变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逻辑。邱玉婷(2015)提出乡村治理的过程就是农村社会的各种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共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种能动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方劲(2018)认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制度化程度低、策略性行动强的“合作博弈”的互动关系。借助这一关系,社会组织能更好地嵌入到农村治理场域中,发挥社会组织农村治理的实际功能。

  然而在众多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侧重于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策略、路径等的研究。文章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必要性人手,利用扎根理论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乡村振兴中社会组织的参与逻辑,试图丰富知识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探索。

  2研究设计

  2.1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是用于质性研究的重要方法,是通过系统化的程序,对社会上存在的某一现象进行归纳式引导,继而建立理论的过程。利用扎根理论进行研究,事先不会建立理论假设,而是先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得到原始资料,进而对所得资料进行提炼、编码将概念范畴化,最后上升为理论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

  2.2数据来源

  运用扎根理论进行研究,需要尽可能地掌握丰富且详尽的资料,继而对资料的细节进行挖掘,研究资料既可以是对受访者的访谈资料也可以是研究者的直接观察走访或所得的文献资料,要尽可能探索影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因素及变量,更有效地探索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

  为了深入了解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际,研究者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五次至韶关市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际情况,每次历时两周,进行了集中的考察与访谈,获得了23万字的访谈资料。根据研究目的,本次研究选择了5位韶关市乡村振兴基金会工作人员,4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員,2位双百社工人员,20位普通村民进行小组访谈及个人深度访谈。研究者选取了2/3的访谈资料进行编码,剩余的1/3资料用来饱和度检验。研究者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反复排查与交叉认证,以确保所获研究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3研究过程

  完成数据资料的收集后,研究者借助质性分析软件Nvivoll对所获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编码,形成了彼此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的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及选择性编码,构建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

  3.1开放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进行扎根理论研究的一级编码,是对文本进行分析与分类并进行归纳与概念化的过程。研究者利用Nvivoll软件对所获访谈资料建立节点并进行编码,形成了421条有效开放编码,部分内容如表1所示。

  3.2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是进行扎根理论研究的二级编码,主要是通过文本的演绎与归纳,将内容相近的概念类属联系起来,建立起各部分内容的有效联系。本文对所获得的421条开放式编码进行推导和归纳,在不同的编码之间建立关联,形成了4条主范畴和10条次范畴。部分内容如表2所示。

  3.3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是利用扎根理论对数据分析所形成的三级编码,主要是整合与凝练总结出核心类属的一系列过程。文章通过概念的提炼与升华,以“社会组织嵌入困境”作为核心范畴,统领起“主体性缺失”、“内部资源缺乏”、“组织人才缺失”、“内部治理缺陷”四个主范畴,并构建起四个范畴之间的关系框架,得出影响社会组织嵌入乡村振兴的制约因素(图1)。

  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制约因素分析

  基于以上通过扎根理论所得到的分析架构,文章接下来从主体性缺位、内部治理缺陷、组织人才缺失、内部资源缺乏四个维度出发,分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参与路径。

  4.1主体性缺位

  社会组织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共性原则的保护以及对农村治理困境的化解。社会组织是独立存在于政府及市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社会组织的主体性是其发挥独特作用的重要前提。但是社会组织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受政府行政色彩的影响致其独立性差、嵌入性困难及同其他社会组织及村民的沟通协调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缺位,其独特地位优势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4.2内部治理缺陷

  内部治理是社会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康有效的内部管理系统,社会组织才能在长期的乡村振兴参与过程中取得优势。目前,由于社会组织内部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组织内部沟通不畅、缺乏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组织在嵌入乡村振兴的项目执行不畅、工作效率低下。社会组织独特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组织内部的治理情况。如何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战略规划、构建畅通的沟通渠道、提高内部成员的积极性是社会组织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篇十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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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与规制研究

  作者:沈伟民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24期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基层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能够为乡村振兴管理提供资金动力和人才保障,但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定位较模糊,治理效率低,相关立法建设滞后,参与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不足。为此,应加强政府引导,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法律依据;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9.24.079

  [中图分类号]D922.182.3;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4-0-02

  0;;引言

  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现有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对匮乏,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不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底气不足,为此,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研究,以期强化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

  1.1;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层面来讲,首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宪法赋予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组织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其次,制定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宗旨在于提高乡村管理的公平性。农村社会组织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收集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是从侧面掌握人民群众的发展情况。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村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这一主体发言,或为这一主体谋得更多的实惠。最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有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与宪法精神相契合。社会组织在与乡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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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沟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很多农村社会组织都是农民自发的组织,组织存在就是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而社会组织也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维护主体。

  1.2;现实法律依据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出台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形成的引导性规范文件。党和国家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逐渐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扩大其民主范围。但由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一项复杂工程,单一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实现高效管理。而且,单一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带有行政化色彩,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占据垄断和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个体参与,难以体现乡村振兴管理的公平性、民主性、公正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关注乡村振兴问题,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连接者角色,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管理方法和模式创新。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具有自由活動的权利,能够担当政府分配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有助于打破政府对资源的垄断,进而实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提升乡村振兴管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组织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更是确保乡村振兴管理的关键责任主体。

  2;;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规制现状

  2.1;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法理学角度和现实法律依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细致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制约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影响管理效果。加之当前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很多工作都是以政府内部文件形式下发,但这些内部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性依据不足。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面临困难,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权威性不高,整个农村社会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偏低,社会组织的规模又相对较小,难以被广大群众所信服。

  2.2;外部联动机制匮乏

  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管理的权利能够确保其“光明正大”地履行管理职责,或遇到管理问题时具有发言权,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还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支持。尤其是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还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在践行乡村管理时也会按照原有的乡村规约进行规制,将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纳入乡村规约中,形成外部联动机制,这是优化乡村振兴管理、促进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从现实中来看,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其一,监管机制不健全。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在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监督过程中主要以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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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外部指导机制欠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政府角度来讲,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培养。现实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经验,对社会组织业务性指导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其三,多部门协同机制欠缺。乡村振兴具体工作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只是其中的一个主体,虽然赋予了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管理的重要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导致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和具体工作支持力度不足。

  2.3;受到自身能力限制

  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于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组织主要由农民自发形成,在稳定性、规模化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因而也容易被基层干部忽视,且许多农村组织建立的时间较短,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般,这也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自信心,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此外,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更多是空架子,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水平都相对滞后,很难承担起社会活动重任,也很难在乡村政权管理中发挥作用。即便是一些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很难做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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