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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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党章程》《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全委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四条
全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及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关系学校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党代会有关事宜和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 2 - (五)其他应当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九条 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委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审议表决与党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需要公布或上报的,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委员
- 3 - 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XX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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