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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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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长县政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09.19?

  【字

  号】长县政发〔2018〕16号

  ?

  【施行日期】2018.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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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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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长沙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及其他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

  营性项目,通过依法设立的政府公益类和产业类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稽察,代建,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投资后评价以及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预算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县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农林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

  (五)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招标采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九条

  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建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职责是处理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论证、计划调整及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改局加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各镇(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和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由县发改局牵头,各镇(街)、部门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决策程序:

  (一)各镇(街)向县发改局提交辖区年度镇级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局提交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上年度项目建设绩效情况等,商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及相关部门,统筹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集体审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已竣工未完成支付的项目和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由上级补助、县级配套及打捆申报的农村水利设施、农村公路等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后,需另行下达子项目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商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主管单位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外联审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须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其中100万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总投资100万以上(含)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每年9月份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集体审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议批准实施。除国家或省市政策性调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依据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到县发改局审批立项外,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又未按规定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

  标。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并录入项目管理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简化各审批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行文件资料及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等制度,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管理流程如下:

  (一)立项审批: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前置审批。

  (二)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县发改局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四)招标投标:县招标采购局负责集中监管招标投标活动。

  (五)施工合同审查:县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施工合同审查备案。

  (六)工程变更管理:由县投评中心牵头,按照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将验收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八)工程结算评审:县投评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九)结算审计: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十)决算评审:县投评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十一)资产移交: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根据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及资产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相关部门应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立项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等内容。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其

  中,方案设计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定。

  (三)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征地拆迁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用地税费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县发改局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

  案)。

  第二十五条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类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其他类(房建、市政、交通、农林水利等)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立项可研阶段,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立项申请报告(含投资构成表);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商分管副县长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

  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建安工程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余额。

  (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

  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立项申请报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并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县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不进行概算审查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批复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

  第三十一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

  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分管副县长批示后,由县发改局对投资规模调整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县发改局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二条

  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项目款项的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按分批次办理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批复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须在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时予以明确。除县人民政府委托县重点工程局建设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代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

  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方案报招标采购局,(含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由县招标采购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示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工程建设费1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同意。

  (三)100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工程施工、50万—100万元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面向县内企业实行简易招标;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的服务项目,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其合同价款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计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其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文件政策进行办理。

  (四)县发改局会同招标采购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政府合同管理按《长沙县政府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的技术审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城管、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二)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

  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发改局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

  “双控”管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中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由财政局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但后期由政府投资公司或镇(街道)筹资和承担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四)发改、规建、交通、水务、城管等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研究经费由县发改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安排了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严格按合同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在竣工验收后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财政局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时,应同时报审计部门抽审,审计部门抽审的项目在审计期间应暂停支付,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予办理。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到期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项目因政策

  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制,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建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合稽察制度。制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并依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五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检查单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

  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国家、省、市投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6〕60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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