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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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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objectOb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供大家参考。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切实加强社区财务管理,保证社区经济工作的健康、正常运行,经社区研究决定,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社区经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社区的`经济管理、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二、配备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出纳报帐、社区财务由街道财政中心代理管帐。财务实行先由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由社区主要领导审定的内控机制。

  三、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账管理,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建立健全账簿,以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社区经济活动情况。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由会计负责票据的领取、缴销。社区发生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银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社区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并于次日及时缴存。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更不得设立帐外帐。

  五、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社区的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办公用品购买、卫生工具以及社区活动费等。除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以外,单项费用5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经费必须经社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固定资产配置、大型修缮等资本性支出和工程项目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在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实施)。

  六、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规定,符合有关财务费用支出标准,取得合法的凭证。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注明报支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社区财务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禁止使用白条入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七、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原因由社区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写明借款原因及归还时间,由财务人员负责催结;如发生无审批借款,按出纳短款处理。

  八、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社区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台帐必须按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立,资产经营变动情况必须与该资产的经营合同或协议相平行;集体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必须确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用于借贷抵押。

  九、社区在季度末15日内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季度详细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予以说明,以落实社区的“民主监督,群众理财”的管理机制。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高社区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40号)及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统一管理、两级审核、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堵塞社区财务管理中的漏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各街道经管站、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区财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各街道经管站社区财务管理职能:以“三资”及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为核心,开展社区财务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及社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负责,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所有经济活动要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报街道经管站。

  第五条

  经管站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街办要结合工作需要,配备3-5名懂财务、会管理的专职人员从事经管工作。街道经管站业务上接受区社会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社区财务人员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街道经管站负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指导。

  2.社区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必须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3.原任财务人员必须对其经管的财产、会计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清理完毕,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由本街道经管站协助编写),经新任财务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社区负责人、监

  交人员签字盖章方可交接。对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办理交接手续不及时、不认真的,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两级党组织;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进的,由街道按相关规定处分;因交办手续延误,影响集体经济安全,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等资料一式四份,由街道纪委书记、经管站站长审核后,分别由经管站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一份。未经纪检、经管部门审核的私自移交行为无效。

  第四章

  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七条

  实行委托代理。

  1.街道经管站具体负责本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委托代理工作。通过制定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审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核算和管理。

  2.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委托代理双方)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代理服务事项。协议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一份,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份。主要内容:

  (1)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委托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代管单位基本情况、代管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2)委托代理事项。主要包括代管资金、资产、资源数量、代管账目种类等。

  (3)具体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要全部委托代管,不准私设账外账,对委托代管后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等方面进行约定。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街道经管站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管理,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印鉴由会计保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街道经管站保管,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坚持“五统一、四不变、三不准”的原则。“五统一”,即统一记账时间,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账目公开;“四不变”,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三不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借支、挪用街道经管站代管的资金。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现金及备用金制度。

  1.拨付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街道经管站指定其开设的银行账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________的资金收入,社区出纳要在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于3日内将相关凭证交送街道经管站,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超时上交。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以2―3天的零星开支为上限,控制在5000元以内,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大额开支如工程款拔付、大型会议支出等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按审批权限由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审批后,由街道经管站凭审批意见开出支票划拔。

  第九条

  开支限额管理制度。

  现金开支时,根据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审核审批人具有同等经济责任。坚决杜绝现金开支化大为小,逃避监管的行为。

  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研究,监督委员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社区党组织批准后,予以实施;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及工程建设类等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除完善上述程序外,必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由监督委员会代表实施。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本社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并由其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人。

  3.监督委员会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有权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不称职的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票据管理。对支出单据,除自制原始凭证外,原则上是正式发票,杜绝“白条”入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往来事项不需使用正式发票的,要使用经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款收据。

  2.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街道经管站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支出以及支出单据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注明经办人,有造假行为的单据一律不予报账。对有造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经办人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属工程项目支出的单据,必须由收款人出具税务发票方可报销。

  4.各种汇总报销单,必须附有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社区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借款担保,也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违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社区及所属企业参与人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的债权,应予查清、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社区及所属企业的债务应从集体收入中及时归还,不应长期拖欠。

  第十三条

  报账、结账及账目锁定制度。

  1.实行社区账街道记,一月一结。社区财会人员要在次月3日前,将经过监督委员会初审合格的单据整理后,携带本月发生的凭证、单据、现金、存折到街道经管站接受审计,同时集中进行记账、结账,编制月份会计报表,并填制现金收支公开榜,经审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审计员章,街道经管站存档。

  2.年终审计。各街道经管站站长每年年终,召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人员,审议全年财务收支账目。

  3.经审核后的全年财务收支账目,进行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管站代管会计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在账本上签字,对账目进行锁定。

  4.账目锁定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目非经本社区1/2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同意和本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调阅和查看。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严格执行“三统一、一反馈、一检查”制度。

  1.统一公开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事项可汇总公开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和重大事项,要逐笔逐项向全体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2.统一公开形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在公开栏内张贴公开榜、互联网平台、固定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

  3.统一公开时间。每月8日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日。公开榜上的财务公开内容,要保留15天以上。互联网和电子触摸屏的公开内容,要保留1年以上。

  4.定期反馈和检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意见箱和电子邮箱,收集社区居民的财务公开疑问并及时予以答复。区社会事务局和街道经管站对社区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2.编制收入预算既要考虑上年实际收入情况,又要考虑本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力求符合实际,主要包括本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内容,承包租赁收入要明细到承包租赁单位或承包租赁人。

  3.编制支出预算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其中管理人员工资等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单独列示。

  4.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5.要及时进行年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布。

  6.财务预决算草案确定后,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7.财务预决算方案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街道经管站各一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推进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改制过程中的所有档案,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全年财务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每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公开榜、财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财务档案标准。重点落实“七统一、一固定”,即统一凭证、统一账簿、统一软件、统一报表、统一装订格式、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橱和固定档案室。

  3.实施“账销案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和备查登记簿,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资料,及时对追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规范档案移交。财务档案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街道经管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5.实行统一管理。街道经管站负责所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管理,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完整。区社会事务局对全区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会同街道经管站对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严格执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财务分管领导和经管站长,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支取和财务支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审批的各级审批权利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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