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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九不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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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安民警九不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公办[2016]232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公办[201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充分发挥网络社交媒体在公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1/1

篇二:公安民警九不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

  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公安民警九不准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九不准心得体会3篇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九不准心得体会1《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立了规矩,设了底线。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刻地领悟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这一句话的深刻内涵,体会到做为一名医务人员身上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九不准”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避免了我在医疗工作中出现差错。

  医生是一门神圣的职业,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就必须坚持“九不准”规定。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九不准”规定涵盖内容广,对症医疗要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还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不断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廉洁从医意

  识的利器,更为预防和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设定了高压线。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医院大处方、滥检查、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时有发生,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甚至极少数人员跌落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些现象,与医疗卫生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水火不容。

  “九不准”规定注重防微杜渐,避免“小病不治酿成大病,大病拖延酿成不幸”。“九不准”在医疗服务的当下,彰显的是行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热心、耐心、爱心、细心、关心、体贴患者,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成为每名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应成为警示。

  作为医生,应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也要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些关乎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

  厚德载医是正道常理。希波克拉底誓言犹铿锵在耳。孙思邈也曾说过,“凡大医治病,必当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不得问其贵贱贫富,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如此可为苍生大医”。这些震撼灵魂的医学精神宣言,塑造了医者仁心的理念和行为准则。白求恩、张孝骞、林巧稚、吴孟超等老一代德高业精的医学大家,值得继承和发扬。我们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勤勤恳恳努力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通过对卫计委“九不准”规定的详细剖析与解读,我充分认识到其在树医疗卫生行业新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下决心、动真格,只要医护人员以其为我们的工作的尺度,以其为我们行医之底线,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忠诚职业,尽职尽责,那么我相信医疗风气将焕然一新,医患关系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九不准心得体会2新年伊始,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安排下,我们统一学习了《不良记录规定》、《九不准文件》、《立标杆守底线落实行风建设》、《廉洁风险防控规则》、《违纪调查处理办法》、《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院廉洁防控指导意见》和《医院权利风险防控规则》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九不准

  文件》的具体内容,通过学习,对照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身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为此,自己做了深刻的反思。关于《九不准文件》的具体内容,九不准就是: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通过这次认真的学习,我领会到了加强医疗卫生工作作风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成败,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自从有了医生职业的那一天起,医德、医术、医风就密不可分,医疗卫生事业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九不准的内容就是来约束我们医疗服务人员的,制定得当、及时、有效。无论在中国革命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广大医疗卫生人员都应该自觉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崇高使命,爱岗敬业,救死扶伤,甘于奉献,辛勤劳作。

  作为一名基层医疗服务工作者,我自身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工作中能尽职尽责,但不任劳任怨,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但有不满情绪,不能站在更高的角度严格要求自己。对社会上一些消极的不公正的现象不能正确对待,致使自身

  也有很多消极的想法。没有严格按照做一名品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来要求自己。

  通过本次学习,我会严格要求自己,无论从政治思想上还是从医疗服务上都要更上一个新台阶。首先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既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其次,要加强自身建设,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工作中要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要敢挑重担,积极实干;坚持原则,公正办事;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工作中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服务于群众,奉献于社会,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总之,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卫生工作是一项崇高的伟大事业,我们要把“九不准”作为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每一名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九不准心得体会3网络社交媒体的应用普及对于公安工作起到了加强联系、促进沟通的实际效用,但也容易滋生出潜在的涉密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民警正确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10月23日,神木市迎宾路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公安民警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规定,在单位内部全面展开学习贯彻与自查自纠工作。

  学习贯彻,强化教育。迎宾路派出所严格按照部、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保密管理通知要求,结合典型通报案例,第一时间对全所民警进行了学习教育,及时传达“九不准”管理规定。所长叶坤对具体规定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从发布信息、传播言论、社群交往等方面划出红线,要求民警自觉规范网络社交媒体行为,要充分站在执法者的角度,严格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事情,保证各民警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时常怀大局思维、树立正确导向。

  部署及时,落实到位。为保证学习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迎宾路派出所设立一名保密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单位内部在建工作微信、QQ群,个人社交媒体号注册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逐次逐人统计,一方面删减不必要设立的群组,另一方面及时有效地掌握民警个人信息发布情况,从源头防止涉密事件的发生。同时,为从严落实保密安全管理责任,迎宾路派出所内部确立“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主体责任规定,充分加强内部群人员流入与清理工作,并积极做好常态化保密巡查,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寻找问题,从严整改。针对民警个人社交媒体号设立与发布情况,迎宾路派出所经逐人逐次统计后,记录在案。对于民警信息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涉及警务工作以及其他各类敏感信息内容,要求民警迅速删除整改。同时,所内依照“九不准”管理规定内容形成问责机制,对与违反规定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决定上报市局给予处分处理,对于涉密

  信息泄露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责。

  此次“九不准”集中学习与自查自纠工作中,迎宾路派出所不仅使各民警充分认识到了正确规范使用网络社交媒体的重要性,而且切实防范和消除了单位内部涉密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强化民警纪律观念的同时,对日后警务工作的高效开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学习贯彻收到明显实效。

篇四:公安民警九不准

  

  学习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心得体会

  网络社交媒体是当今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大众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交流、学习娱乐、休闲放松等活动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在网络空间里,却也充斥着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而作为执法者,公安民警更应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使用网络社交媒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生活方式,做网络健康环境建设的表率。首先,广大公安民警要加强对于互联网运营商的监督管理,杜绝“未经许可违法运营”的现象发生;其次,政府部门与网站平台运营商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整顿清理违规的社交媒体账号,还公众以良好的上网环境。再次,广大群众要提高甄别能力,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谣言及低俗之风坚决抵制,对那些侵犯公民隐私权、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最后,希望各位网友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拒绝发布不当言论,主动参与到净化网络空间的行动中去。

  从法律层面来说,网络并非无人管理,虽然我们的上网空间是由某个平台所控制,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条例约束每个上网者。比如国内三大运营商在出售手机卡时已将电话的开户地址、通讯录保存期限等内容写入合同,用户需在签订协议之日就同意了这项条款,除此之外还附加了相关违约金赔偿等内容,双方都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即可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因此若想让整个网络空间干净且有序,-1-

  就需要每个使用者遵守相关条例,避免被带入误区,否则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甚至会触犯法律。只有当每个使用者心怀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条例,才能确保网络世界真正和谐有序。从道德层面来看,随着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被引入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智能手机在年轻消费群体中普及程度逐渐增长,基本每个人都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一部小小的手机竟藏着一座庞大的数据库,其中蕴含着我们太多的个人资料,包括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等。因此对于个人隐私的重视与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毕竟它事关我们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泄露个人隐私,便很有可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危害性命。此外,我们还应善待网络,少刷朋友圈、少看新闻,适当减少对互联网的依赖,争取从源头遏止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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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公安民警九不准

  

  关于《九不准》的具体内容

  关于《九不准》的具体内容

  如下: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三、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七、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同志们切记。

篇六:公安民警九不准

  

  关于“九不准”的心得体会

  孙晓慧

  2013年5月7日我们学习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不足之处

  1、政治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对眼前出现的一些消极的、不公正的现象或事情,产生了更加消极的想法,致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民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

  二、不足之处的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学习不够深入,对其科学的观点理解得不深透,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没有完整的认识。

  2、原则意识不强。总是错误的认识,只要是自己做好了事,就

  应该对得起别人,对得起学校。

  4、主动意识不够。工作中只注重对自己份内的事情的考虑,没有站在更远的立场想问题。总是认识自己的工作能完成,不拖中心学校的后腿就行,不思进取,不精益求精。

  三、初步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干部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和"八荣八耻"的重要文献和思想精髓,系统掌握其基本观点、基本方法。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模范意识,明确思想要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先进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干部作风整顿为契机,牢固树立五种态度:一是共产党人先进意识;二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意识;三是真抓实干,勇挑重担;四是严以待已,廉洁自律;五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通过树立和发扬五种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

  4、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

  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服务和服从于大局。

  5、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一名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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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

  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

  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

  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

  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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