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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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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京国资发〔2011〕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

  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八条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子企业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项目:

  (一)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为限。

  (二)其他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额

  占投资主体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决议;(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市国资委对报送材料完备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

  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第五章投资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一)按照《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的要求,企业应当于每月的7日之前报送上月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31日之前上报上半年投资计划分析报告;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半年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相关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中有关企业投资管理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要子企业投资事项按照《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0〕1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市国资委办公室2011年5月16日印发

篇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

  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

  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配合市国资委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所出资企业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六)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一)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有授权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

  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市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

  第十九条

  列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由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审核手续,其中:委托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先报管委会审核并取得同意的意见后再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审核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审核申报表》(一式三份,应完整填报并签章);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投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如:需报管委会审核的,附送其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审核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市国资委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核手续,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转报市政府。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

  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示,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职责履行风险提示和报告程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国资稽〔2010〕89号)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市国资委印发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及其补充规定(厦国资企〔2013〕283号)同时废止。

  12

篇三: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特别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是公司投资的集中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投资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业务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原则是按照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实行规范化、透明化、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其中包括: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派出机构和新办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共同控制公司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决策管理应由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同时,项目建立阶段管理涉及的重大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的调查之前,股东的直接咨询,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咨询等。

  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分为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境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主要以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资于项目单位以外,包括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并购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规划部门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包括:政府审批、项目审批(备案)报告审批、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企划部负责受理并组织审议本项目单位的全部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投资、技术引进、研究开发等)。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批准(备案)报告的形式申请立项。

  2.项目批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论证,并通过多个方案的比较,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立项(备案)报告是项目立项和评审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ite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

  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四: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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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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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投资。

  1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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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

  (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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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和公共事业项

  3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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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

  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

  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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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5)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

  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

  (二)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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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6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

  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

  (一)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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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

  7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

  (六)有关投资协议;

  (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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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项目重大调整)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

  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第十九条(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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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估)

  9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考核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问责及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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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国资委〔xx〕96号,xx年11月印发)同时废止。

  10附件: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表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

  (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

  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二)

  (三)

  (四)

  力;

  (五)

  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六)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

  (八)

  产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长期贷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一年(完整会计年度)后的年投资回报率(权益净利润/投资成本)不低于

  10%。所有投资项目均要求项目投产后五年经营评价期内,经济增加值(EVA)之和为正值;

  (九)

  (十)

  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投资。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系统内所有投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对投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拟定、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的申报、批复后的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子公司的第一经营责任人是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谁投资谁负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上报集团公司的项目进行初审,各职能部门职责见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决策。

  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固定资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

  除上市公司之外,严格控制二级子公司(不含)以下层级

  第十条

  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建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大委)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的决策建议机构,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决定并依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建议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重大委规则)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评估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集团公司项目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采取授权受控管理,依据二级子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过往投资业绩、企业运营状况,每两年对符合条件的二级子公司进行授权,在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类别、投资限额内,且不需要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或担保的,允许二级子公司自行决策,报集团公司备案。被授权投资项目的备案要求及被授权的二级子公司见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

  经授权二级子公司自主决策项目,二级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核,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予以实施。二级子公司在授权期间内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恶化或有其他重大违规情况的,集团公司将收回其投资权限及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成立的项目工作小组通过

  投资管理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审批程序;二级及以下各级子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由二级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审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分为申请立项和申请投资两个阶段,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获得投资批复后方可实施投资。

  符合集团公司主业,自筹资金,前期工作研究深度达到投资决策要求的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投资:

  (一)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及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下常规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及绿色建筑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

  出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可以并表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一节

  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投资盲目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立项着重于从战略、行业、业务布局、市场、项目边界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参照已投资过的同类项目的执行情况、各项参数及经济指标。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为项目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后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的战略意义;

  (三)项目的技术和方案初步可行性论证;

  (四)投资估算及效益初步测算;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基本预算;

  (六)需要落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结果向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下达是否准予立项的批复。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后的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二节

  投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未发生任何实际投资行为之前,应备齐以下资料报集团公司审议决策:

  (一)

  (二)

  (三)

  (四)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及投资项目信息表(附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商业计划书(适用于股权投资类项目);

  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技术评价结果;

  (五)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经二级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和经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产权收购及股权投资类项目);

  (六)

  (七)

  (八)

  资金筹集方案和还款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其中有项目合作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合资合同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专项审核;

  (九)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状况;(十)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意见;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十二)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十三)同类型项目的自评报告或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及是否需要外聘机构或专家出具意见,无意见的视为符合申报要求。

  对集团公司新涉足的领域及投资额超过

  1亿元的固定资产项目和超过

  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建议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供完整合规后,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法律风控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职能部门

  3个工作日提交部门按职能的审核意见,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投资管理部门7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根据意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反馈,并完成签报会签报送集团领导)完成项目资料审核并出具专业审核意见,各职能部门审查角度参考第二十八条,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事宜的应有资本运营部门的审核意见。投资管理部门将符合集团公司基本要求的项目上报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内部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领导决定项目提交重大委审议的,重大委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大委规则进行审议,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领导将项目提交集团公司决策机构后,如需以会议形

  式审议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将相关项目资料及前期审议、决策情况提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向相关会议提交议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集团公司进行投资项目的决策。根

  据集团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意见,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下达批复文件。第二十五条

  项目获得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按规定需报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等必要程序。

  第四章

  投资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上报集团公司审议决策之前,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第一经营责任人对其决策意见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必须满足本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获得集团公司批复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除投资管理部门外,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投资过程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

  财务管理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及财务测算等进行审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集团公司批复拨付资金,完成对资产评估报告向国资委报备等相关工作,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

  企业管理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及申报项目对运营状况的影响提出管理建议加强运营、经营业绩考核等的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

  法律风控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潜在风险进行判断,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项目后评价情况提出建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风险进行提示;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

  (四)

  资本运营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并购项目的交易结构等提出专业意见,对有上市计划的项目,研究其可行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有上市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五)人力资源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涉及到职工持股、股权激励、薪酬体系、考核机制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高管人员的派出等事项进行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

  科技管理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拟投资项目技术工艺的可行性、先进性出具评价意见,对拟投资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科技研发团队、研发机构等情况进行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对企业的科技成果的形成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指导,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

  审计管理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审计的财务报表提出复核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提出管理建议,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

  基建管理部门,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已建在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验教训提出审核意见及管理建议。在项目执行过程应依据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等制度的规定,加强概预算、招投标、工程质量、工期、建设成本等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项目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二级子公司应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未按期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况要求其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将限制其上报新项目。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重大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立即暂停出资并书面向集团公司汇报,由集团公司决策,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一)

  (二)

  (三)

  (四)

  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经济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发生重大偏差;

  (五)

  其他可能导致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子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附件4)、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附件5),并附详细文字说明材料,于每年10月下旬报送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活动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团公司的整体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风控部门是项目后评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订项目后评价制度和年度后评价计划;组织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安排重点专项后评价工作;开展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或阶段性分析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是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基础,对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将暂缓其上报新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将综合各项因素确定重点专项后评价项目,以成立集团公司后评价工作组或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的实施并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将按年度或阶段性对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回顾分析,对过往投资活动进行整体分析评价,并形成?项目后评价年度分析报告?。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

  价年度分析报告?等工作成果应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后评价成果的应用和反馈,具体参照集团后评价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依其公司章程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按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批复的意见履行其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人员因决策失误、审查不严、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

  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六: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

  –1–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2–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4–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备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省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

  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除需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指定项目;

  –5–

  (三)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

  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6–

  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该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7–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8–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经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

  –9–

  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1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四川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意见>》(川国资规划〔2005〕77号)同时废止。

  –11–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

  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6.活动效果:

  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篇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

  (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

  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

  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

  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

  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

  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

  投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5)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

  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

  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

  (一)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

  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

  (六)有关投资协议;

  (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项目重大调整)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

  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估)

  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

  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考核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问责及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国资委〔2005〕96号,2005年11月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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