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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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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依据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方案。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次章保障对象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 3 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下(1 人户在 30 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依据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全部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假如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一般住宅或两套及以上一般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全部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 35 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 2 年的;

 (三)在 5 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供应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支配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状况。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廉租住房,并依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 15 平方米,每户最低 30 平方米,最高 50 平方米。

 市政府依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力量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依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精确

  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状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据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 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安排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心预算内投资支配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心财政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据我国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

 修理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第六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一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肯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采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采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平安;

 (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不高于 50 平方米;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房、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依据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实行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合同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依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合同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依据《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其次十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市国土部门要仔细编制土地采用方案,供应肯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其次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赐予减免收费。在一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一般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二条、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第七章申请与核准

 其次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供应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对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其次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供应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状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 7 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状况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对举报人举报的状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合同,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状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状况进行查证。

 其次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准时作出是否受理的打算,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其次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受理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

 第八章廉租住房的准入

  其次十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评分排队、按序配租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其次十八条、实物配租的范围:

 (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二)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实物配租范围;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 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

 其次十九条、实物配租的方法是,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计 50 分,家庭收入计 40 分,家庭户籍计 10 分;对特别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方法见附件 1)。依据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头实施配租,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依据总分数由高到低的挨次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则依次依据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排序。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严格依据个人申请、审核评分、区级排队公示、房屋配租、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力量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二)审核评分

 社区居委会依据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上报的资料,填写实物配租家庭状况评分表,并按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将评分状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评分状况进行汇总,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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